正在阅读:《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11-21 14:02:04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污染源监测阅读量:5410

导读:近日,《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共修订11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9日。
  2023年9月,《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正式印发,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点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为稳妥推进改革,此项工作确定为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对排污权交易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为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延续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总结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对《意见》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共修订11处,具体如下:
 
  (一)对照2024年印发的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修改,共2处。
 
  1.不再设置“总体要求”段落。其中,“(三)工作安排”中的长三角跨区域交易相关表述纳入“主要任务”中,并相应修改。(具体修改见第8条)
 
  2.将“组织保障”的“(一)实行属地管理”、“(二)明确部门职责”、“(三)加强舆论引导”、“(四)加强制度建设”的内容进行整合,精简为一段内容。
 
  (二)对试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了删除,共3处。
 
  3.删除“一、总体要求”中“(三)工作安排。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市境内)水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将排污权交易范围拓展至全省域,污染物种类拓展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类。……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库;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前期工作。2024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机制;配合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选定合适的县(市、区)纳入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参加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
 
  4.删除“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5.删除“附件:安徽省排污权交易配套管理办法任务分工”。
 
  (三)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对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共6处。
 
  6.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修改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在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进行修订,提出如下意见”。
 
  理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7.将“二、主要任务中(一)明确实施范围。……各市可以自行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修改为“一、主要任务中(一)明确实施范围。……支持各市根据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有序扩大排污权交易品种”。
 
  理由: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表述进行修改。
 
  8.将“一、总体要求中(三)工作安排。……按照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选择部分市、县(市、区)参加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修改为“一、主要任务中(一)明确实施范围。……按照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有序开展长三角跨省域排污权交易”。
 
  理由:按照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新表述进行修改。
 
  9.将“(二)合理核定权属。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与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排污权有效期限以排污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一般为5年;出售(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不足5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5年。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核确定”修改为“(二)合理核定权属。排污许可证为排污权确权凭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指标与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工作,排污权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出售(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不足5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5年”。
 
  理由: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表述。
 
  10.将“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储备库”修改为“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库,县级储备库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建立”。
 
  理由: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表述。
 
  11.对“三、组织保障”内容进行压减,删除“(一)实行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三级成立专门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收储、出让及相关日常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四)加强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共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细化制定排污权相关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储备和出让、租赁、交易规则等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办法;人行安徽省分行牵头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等办法;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支持。”其他内容进行融合修改。
 
  理由:根据基层减负要求,将段落融合为一段,已完成的工作或无需再开展的工作进行删除,部分分工进行完善。
 
  上述所有修订前后内容对照见附表,表格为保持文本对照的完整性,有部分内容一起修改,故显示为8项。
 
  原文如下↓
 
  《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省生态环境厅在总结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域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书面反馈,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9日(因工作需要,时间较紧,本次征求意见期限为12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 徐杨
 
  邮箱:yx20002020@126.com
 
  地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 第三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近日,第三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组建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分别对北京、天津、河北3省(市),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家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进驻时间1个月。
    环保督察污染源监测环境监测
    2025-11-18 10:10:59
  • 污染源执法监测怎么干?宿迁大力推进污染源“测管联动”工作

    为统筹解决污染源监测执法联动中的诸多问题,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与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建立污染源“测管联动”机制,实现监测与执法深度融合,带动属地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提升。
    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检测
    2025-10-22 18:37:02
  •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气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和指导地方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气减排核算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气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气体检测污染源监测污染防治
    2025-10-14 10:13:04
  •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2.0版”来袭

    我国已经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接下来将转向以运用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为主,建立起天空地海一体化,“全域感知、人机协同、自主可控、智能高效”的新一代监测网络。
    污染源监测气体检测土壤检测
    2025-09-22 19:09:54
  • 《上海市骨干河湖“十五五”期间水质监测方案》印发

    《上海市骨干河湖“十五五”期间水质监测方案》近日印发,时间为2026年1月至2030年12月,监测项目包括443个断面、99个地表水国家重点水质站(断面)。
    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测
    2025-09-15 11:50:25
  • 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山西省反馈督察情况

    山西省大力推进“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全力开展沿黄涉煤企业和入河排污口整治,大力推进十八河尾矿库生态环境隐患整治。制修订17部地方性法规,出台《美丽山西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年)》。
    环保督察污染源监测
    2025-09-15 11:48:52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智能制造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智能制造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智能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智能制造网”,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9719789;邮箱:1271141964@qq.com。

不想错过行业资讯?

订阅 智能制造网APP

一键筛选来订阅

信息更丰富

推荐产品/PRODUCT 更多
智造商城:

PLC工控机嵌入式系统工业以太网工业软件金属加工机械包装机械工程机械仓储物流环保设备化工设备分析仪器工业机器人3D打印设备生物识别传感器电机电线电缆输配电设备电子元器件更多

我要投稿
  •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1271141964.qq.com
  • 联系电话0571-89719789
工业4.0时代智能制造领域“互联网+”服务平台
智能制造网APP

功能丰富 实时交流

智能制造网小程序

订阅获取更多服务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抖音

智能制造网

抖音号:gkzhan

打开抖音 搜索页扫一扫

视频号

智能制造网

公众号:智能制造网

打开微信扫码关注视频号

快手

智能制造网

快手ID:gkzhan2006

打开快手 扫一扫关注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