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规范迎“巨变” 制造门槛大幅提升
新版有哪些变化?
相比于2015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此次《规范条件》主要从生产能力、安全要求、研发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在产能要求方面有重要修改,业内人士称之为“巨变”。此外,针对新能源汽车的新发展,在售后服务、电池回收、产品要求、整体规范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
名称更
将旧版文件名称中的“动力蓄电池”改为“动力电池”,一“蓄”之差,电池补贴范围收窄。“汽车动力电池”一定是蓄电池,但是“蓄电池”不一定是动力电池,两种是有严格区别的。举一个例子:无轨电车是电动公交车,但所用的并非动力电池,因此不是纯电动公交车。因为定义不同,所受政策待遇是完全不同的,无轨电车就不可能拿到新能源汽车补贴。
产能要求提高
新版《规范条件》规定,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相比旧版的2亿瓦时扩大了整整40倍;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相比旧版的1000万瓦时扩大了10倍;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相比旧版的500万瓦时,产能要求稍微宽松一点,只翻了一倍;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要求也很高;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根据现有资料数据,从主流动力电池企业的产能来看,目前能达标的,仅比亚迪一家,CATL(宁德时代新能源)年底扩产后刚刚够及格线。
生产条件提高
在生产条件上,新增关于监控和一致性的两项要求:一是必须具有“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二是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
技术要求提高
在技术能力方面,新增设备和研发能力的两项要求:首先,企业应配备至少满足以上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性能评价等的相关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验证设备、试制设备(含中试线)等。其次,企业应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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