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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营者须确保数据安全 方能有效防范诈骗

2016-12-30 10:26:37来源:每日财经 编辑:沐子飞 关键词:大数据电子商务移动支付阅读量:31122

导读:2013年,中国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今年12月19日,酝酿了三年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中国智能制造网 智造快讯】2013年,中国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今年12月19日,酝酿了三年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草案》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电商经营者须确保数据安全 方能有效防范诈骗
 
  尽管筹备三年,但是在电子商务快速更新换代、新业态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哪些属于《草案》调整的对象和范畴,哪些交易行为需要工商登记、哪些无需登记等问题,目前仍有争议。
 
  12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等曾经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和业内人士接受了采访,详解了《草案》的关键点。
 
  电商平台交易数据外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不法分子一旦拿到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进行“诈骗”。
 
  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阿拉木斯指出,草案既明确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内容,又保证了必要情况下数据的使用,兼顾了数据保护和挖掘的平衡。
 
  本次审议后还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也将根据此次审议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社会对电商范围有不同认识
 
  问:《草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定义。当前社会各界对《草案》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还有些争议,比如微商是否属于《草案》所指的电子商务范畴,业内怎么看这个问题?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崔聪聪:《草案》的调整范围是一个很核心的问题。从我了解的信息,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内涵没有争议,但对其外延或范围有不同的认识。
 
  我认为应从4个层面理解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一是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等,应采取广义的界定。
 
  二是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商品交易既包括有形商品也包括无形商品。对服务交易可能会有不同认识。我认为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另外,支撑电子商务的支持服务,比如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也应该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此外有三类商品或服务不在本法调整范围内,包括金融产品,新闻信息等单纯的信息发布产品,以及在线音视频或网络出版等服务。
 
  第三个层面是怎么理解经营活动。从法律术语来看,经营是商事行为。从这个角度考虑,就把个人之间的像买卖二手物品这样的C2C行为排除在电子商务范畴外。微信平台是社会关注较多的。在我看来,微信平台提供的是在线社交服务,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经营活动,也就不属于电商法调整范畴。但是微商是在微信平台上开展的经营活动,就应该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畴。当然,具体判定是否是经营活动,也需要参考行为的持续性和规模。这方面具体标准可能还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明确。
 
  第四个层面是考虑到和其他法律衔接的需要,像网上教育、医疗等,从本质属性上讲,这些服务属于电子商务,但是考虑到已经有专门的法律监管,所以这些行为适用专门法律的规定。
 
  阿拉木斯:在线下的交易活动,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经营行为,一是农村流动小商贩,二是在政府指定区域出售农贸产品。但是有网店后,经营行为的判断标准就变了。是固定还是流动经营不好判断。如果按时间标准和规模标准,实际上也还有难度。比如有些交易活动“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因此,我认为新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问:《草案》中提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现在部分电商平台同时也在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如何区分它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电子支付衍生的互联网金融形态特别多,而且已经超出了电子商务的范畴,有些支付不是为了购物,而是出于转账、理财方面的需要。目前电商法无法涵盖各种复杂的支付或金融理财业态,光靠电商法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
 
  崔聪聪:金融产品或服务哪些能纳入电商法调整的范围,我认为要看它是否支撑了电子商务的产品和服务。如果是属于电子商务流程和环节中的产品和服务就应该纳入,除此之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就不应纳入,这些产品和服务有相关其他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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