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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校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08月11日 15:34:27人气:1098来源:河南星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校准机构的合法性

    2005年8月,计量论坛大会在昆明举行,论坛主要研究六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四个方面为计量校准,它们是:社会计量校准检测资源利用;计量校准运行模式和溯源要求;计量校准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政府监管计量校准与检测市场职能和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计量校准工作的重视。但是,计量校准机构的性质是什么,计量校准机构的准入条件是什么,申请计量校准工作的程序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从目前的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很难找到准确的定位和答案。
    然而,在此特值一提的是《中国计量》杂志社副主编陆志方在《论我国校准市场及其有序化》一文中提出:校准服务市场准入条件为四条。
    1.校准机构运行须建立基本的质量保证体系。
    2.校准服务机构须纳入国家认可的量值溯源体系。
    3.校准服务机构须具备相应专业的溯源性研究和判断能力。
    4.校准服务机构须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提出的对校准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十分明确,但并非是法律法规。目前,我们能够见到的仅是2003年6月《中国计量》杂志上发表的《计量校准监督管理办法》,而且是征求意见二稿,并非正式的计量规章。该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校准服务的条件为:必须有县以上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并在省级计量管理部门备案。
    综上可以看出,同为校准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但要求却并不一致,而且相差较大。
    上海市于2001年就发布了《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还出台了《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并成立了上海计量校准实验室评审委员会,为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申请、评审、批准以及管理提供了依据。但此仅属于地方性法规,难以作为国家的规章。因此应加快《计量法》的修订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校准的合法地位,规范校准机构的准入条件,从制度上明确检定和校准的职责、服务领域。
    

二、校准依据的合法性

    《计量校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第十四条,校准依据优先选用国家校准规范,没有国家校准规范,允许编制校准规范,应经校准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依据该条款认定,将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查阅2003版《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和近期的《中国计量》杂志,发现目前发布的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极少,常规的大量的计量器具校准规范不超过10项,因此根本不能适应需求。
    其二,校准是市场行为,属合同管理,是用户的需求。以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为依据,无疑与计量检定规程没有什么不同,有悖校准原则。
    其三,校准机构自编的校准规范,应该有一个审核批准使用程序,仅靠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计量检测机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还需要专家型计量人员规范校准标准。
    

三、检定与校准的关系

    检定属法制计量的范畴,是政府行政职能,校准是为了满足客户的校准需求,是市场行为,应纳入市场经济模式管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目前,我国计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是:检定的依据为国家检定规程,校准的依据大多依然是国家检定规程;检测机构普遍既为检定机构又是校准机构。这种现状不利于日益开放的校准市场环境,有失市场环境下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应实行检定与校准分离,理顺两种职能的管理,使计量校准工作进入市场化的良性循环。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计量校准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较国外比较成熟的校准市场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给予校准工作一个准确的定位,理顺检定与校准的管理职能,用计量法律法规来统一对计量校准工作的认识,才能使计量校准工作有法可依、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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